監獄人權堪憂 學者籲:受刑人專業不因入獄中斷

受刑人人權不該漠視,我國監獄人權堪憂,引發學界關切,台大法律學院刑事法中心今(28)日一場學術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賴擁連引美國判例,指美國的監獄當局,原則上不得限制受刑人入監前的專業與職業活動,除非該活動內容涉及監獄戒護安全,即有妨礙監所秩序之虞,讓受刑人原本的專業,不會因入獄而中斷,仍可繼續存在;換言之,美國攸關受刑人人權的重要判例,讓受刑人雖因案入獄,但還是可以繼續工作,只是換了一個地方在監獄上班而已。

台大法律學院上午舉行「台灣監獄制度的未來展望」研討會,警大犯罪防治系副教授賴擁連,會中以「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之違憲探討與修法芻議:美國判例法之借鏡」為題,做專案報告。

他在報告中,舉美國1987年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Tuner V.Safely判例(1987年美國密蘇里州受刑人Tuner狀告密蘇里州矯正局),並對比台灣監獄現行狀況。

賴擁連指出,該判例針對監獄限制受刑人表現自由的措施,做出許多準則,判斷是否侵害受刑人人權。包含措施是否合理、與政府的中立利益有關?措施是否提供了公開的其他規範或途徑,讓受刑人可以行使其基本人權?受刑人的權利主張,是否對其他受刑人、監獄戒護人員或官員,造成如何的衝擊?是否有其他清楚、簡單的替代方案?他更認為,該判例的精神在我國大法官會議755、756兩號解釋中,也有跡可循。

賴擁連說,矯正機關擔負國家執行刑罰的責任,社會大眾對監所的期盼,就是扮演好防衛社會、隔離罪犯的防線,所以「戒護第一」就成為矯正人員的工作信仰。在這種根深蒂固的信念下,受刑人的權益,長久以來被漠視與忽略,連美國在40年前,也都採取hands-off(不干預)政策;直到近年來人權高漲,美國才做出改變。

賴擁連強調「他山之石,或可攻錯」,美國法院對監獄人權的討論已經超過30年,才做出讓「受刑人原本的專業,不會因入獄而中斷」的結論。他發現台灣受刑人的權益,確實無法與相關的國際規範,如聯合國最低人犯處遇標準相接軌,以致台灣監獄人權經常被國際人權組織點名,要求改進。他認為,美國經驗殷鑑不遠,我國這10年來共出現了8號大法官解釋,「監所兵敗如山倒」,法院介入監所事務審查,可以讓監所投鼠忌器,對監所人權提升有正面幫助。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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