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電提告高公局討ETC代墊費敗訴

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自認僅負責建置系統及營運、維護等,用路人在超商等通路補繳費用所生的「手續費」應由高公局負擔,提告催討代墊的手續費2483萬多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高公局並無不當得利,判遠通敗訴。本案可上訴。

遠通電收主張,2007年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由遠通負責ETC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用路人在超商等通路補繳費用所生的「手續費」應由高公局負擔,或由遠通向用路人收取。

遠通電收指出,但立法院卻通過手續費由遠通自行吸收,遠通無法預見政策變更或個案法令變更,因此受有本案付手續費的損害,可依契約請求高公局賠償;且遠通也沒有受委託,亦無法律上的義務代墊手續費。

法院依雙方契約,認定遠通電收與各超商等通路簽約目的,是為處理用路人補繳相關事務,屬遠通依契約的工作範圍,這是遠通電收的事務。立院決議後,遠通自行付手續費給超商,以維持代收欠費的服務,是在契約期間內為自己處理事務,通路商繼續提供代收費服務所生的利益也歸屬遠通,與高公局無關,高公局沒從中獲得利益,判遠通敗訴。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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