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收入僅26萬餘元許姓男子跟沈姓酒店小姐交往4年多,期間陸續匯款240萬元給對方,2015年11月分手後,許男不甘心「人財兩失」,向法院請求對方還錢,沈女則主張錢是雙方交往時的饋贈,但高雄高分院認定其中23筆是借貸,判沈女需還86萬餘元確定。
法院開庭時沈女辯稱,兩人是男女朋友,交往期間有共同生活上的開支,錢都是許男自願拿出來的,並不是借貸,且許男曾說情侶間不用計較錢,意思是不用她還錢,甚至她有時上班累,男方還會買她的時數讓她早點休息。
法院從雙方簡訊發現,沈女跟許男伸手要錢的理由,從奶奶手術、阿公出殯、寵物開刀、繳貸款、房租等,每筆少則數千元,多則30萬元不等,雖說男女朋友交往會互送禮物,但許男年收入僅26萬餘元,單純為討芳心的饋贈已超出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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