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姓婦人不滿張姓丈夫不斷外遇又長期不回家,提出離婚訴訟,要求給付30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償還欠她的700多萬元。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判准2人離婚,考量雙方條件及張可歸責程度,僅判張要賠100萬元,但二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周婦反而要付張1108萬7776元。可上訴。
提出裁判離婚的周姓婦人,和張姓丈夫是在1973年結婚,她控夫婚後不斷外遇、長期不回家,非但未盡夫妻間及對子女扶養義務,甚至向她借款700多萬元沒還,還積欠巨額債務。
張姓丈夫反駁,稱妻子所言不是事實,強調婚後認真賺錢養家,但生病期間遭員工侵吞公款,積蓄化為烏有,才會欠卡債,且房子是他出錢買的,僅借名登記在妻子名下,是妻子擅自變更鑰匙,他才無從履行同居義務。
張並說,妻子沒料理家務,多次甩他巴掌,叫他滾出家中,對公婆態度極為不敬,兩人分居已超過20多年,確實已無法維持婚姻,但要提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要求平均分配2人婚姻期間的財產。
法官審理認定,張男確實在婚姻中出軌,與妻子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惡意遺棄妻子,屬有過失的一方,客觀上有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判准離婚並應賠償妻子100萬元,至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因周婦名下財產較多,判她要給付張1108萬7776元。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