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通例 台大:教師依程序申請企業獨董 非違法兼職

台大師生今舉行「新五四運動」,在校園發起遊行與靜坐活動,爭取大學自治,並敦促教育部發布校長聘書,而針對大學教授在企業兼職,引發爭議,台大發布聲明,學校教師兼任獨立董事,須循校內程序辦理,在完備所有程序之前,需一段作業期,在校方同意溯自獨立董事聘期起始日,生效屬於通例,教師得於「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至營利事業兼職,依台大通例,並非違法兼職。

台大發布聲明表示, 有關本校專任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為加速產學合作契約之簽訂,本校於105年間修正「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及教師兼職流程,但修正前後,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均經系、院、教務處、人事室及研發處審核,並經校長核准,且正式發文核准教師得兼職之期間與「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之有效期間」一致。

一、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專任教師兼任營利事業之獨立董事,其前提為該營利事業與學校間具有產學合作關係,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學術回饋金契約。爰教師「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與「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之有效期間」一致。

二、學校教師兼任獨立董事須循校內程序辦理,在完備所有程序之前,需一段作業期,故同意溯自獨立董事聘期起始日生效係屬通例,教師得於「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至營利事業兼職,依本校通例並非違法兼職。

(旺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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