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杜姓人夫與張姓女子曾為情侶,18年後他們再次相遇,杜男向對方傾訴,每次經過女方老家時,都會想起以前的種種,進而向舊愛告白,雙方因此愛苗復燃,直奔新北市三重區摩鐵嘿咻,還發生5次車震,杜妻發現後憤而提告。
判決書指出,杜妻主張,張女明知對方有家室,卻在2015年1月至同年2月15日間,在淡水、三重、新莊、烏來、九份、環河快速道路與丈夫發生車震,並於摩鐵發生5次以上的性行為,因此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張女供稱,杜男向她告白,並拿出兩人以前交往時所拍下的照片,問說「想不想要去賓館?」才因此答應對方,張女也表示,在杜妻提起妨害家庭刑事告訴前,已經結束這段關係,無意破壞杜男的婚姻,私下也沒有聯絡,且杜妻已對丈夫撤銷告訴,顯見已與杜男和解。
台北地方法院考量,杜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判張女因刑事判決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民事判決張女賠償5萬元,全案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