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法官日前做出決議,以立委未積極行使職權為由,不受理國親兩黨共提的前瞻基礎建設預算釋憲案,被質疑限縮在野黨權利。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今天在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表示,立委在相關法案的決議過程中要表示意見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行使職權時。不過他也提到,根據目前大法官相關解釋,並沒有說已經不受理的案件,就不能再提。
藍委質疑司法院長許宗力過去曾在大法官603號解釋的協同意見中同樣主張只須計算人數有無超過連署門檻,不必過問投贊成或反對票。呂太郎則澄清,許在釋字603號、632號解釋所提出的協同意見以來所持一貫見解,與本件大法官決議的見解並無不同。
呂太郎表示,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而當時許宗力的協同意見旨在討論我國是否能夠比照德國法中,可以讓國會議員出爾反爾,對於自己投下贊成的法案反悔。
呂太郎表示,許宗力的協同意見書的意思是說,在603號解釋之前,我國在審查釋憲資格時都是跟德國法一樣,但事實上我國的條文與德國法並不同,不一定要跟德國有相同的解釋,當時許的意見是認為應以系爭法律案表決時投反對票,或至少未投贊成票之立法委員為限。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