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告不實或誇大要小心了,食藥署今天祭出4大手段嚴管違規廣告,今起食品廣告涉及廣告不實、宣稱醫療效果甚至損害身體健康、致死,將按違規次數加倍罰鍰,若再次違法,則勒令停業並廢止其食品業者登錄。
藝人溫翠蘋的胞妹罹患乳癌,去年因誤信睡蓮產品可治癌,延誤治療而病逝,前後還花費一百萬元。多名立委日前在立法院質詢時質疑,食品廣告罰太輕,導致許多食品業者以誇大不實廣告吸引民眾購買,營業額高達數百萬、千萬元,但地方衛生局僅開罰10多萬元;而106年食藥署4647件違規廣告平均每件僅開罰2萬7千多元,根本不痛不癢,當時衛福部長陳時中即宣示將祭出鐵腕政策。
食藥署今天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宣布祭出4大手段嚴管違規廣告。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許朝凱表示,根據現行「食安法」規定,食品廣告涉及不實可開罰4萬至400萬元,食品涉宣稱醫療療效可開罰60萬至500萬元。不過,由於裁量範圍各縣市作法不一,因此這次統一訂定處理原則,讓地方衛生單位有所依循。
許朝凱表示,即日起,對於違規廣告不實的累犯將按次提高罰鍰額度,違規1到5次分別開罰4萬、8萬、20萬、40萬、100萬元;宣稱醫療療效則開罰60萬、70萬、80萬、100萬、125萬元。並依「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
例如同一產品廣告一年內第5次違規(100萬元),業者故意製播誇大、易生誤解之廣告(加權×2),且廣告內容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者(加權×2),依前開規定每一行為最高即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此外,若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而且在刊播期間產品銷售額達1000萬元,或是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危害人體健康,可要求業者停業一定期間。
若再次違規且產品銷售額達3000萬元以上,或是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可要求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食品業者登錄。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