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眼! 不滿後車一路開遠燈 男急煞逼車挨罰1萬8千

花姓男子去年2月晚間行駛在台76線快速道路上,因不滿後車一路開遠光燈,多次開啟車霧燈提醒無效後,突然減速並暫停在路中央,遭後車檢舉後,國道警方重罰18000元;花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仍遭彰化地院駁回。

根據判決書,去年2月25日晚間7點多,花男行經台76線東向21.5至21.7公里處,突然減速並直接停在路中央:事後遭國道公路警察第三大隊中興分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及於車道中暫停」舉發,遭裁罰新台幣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且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花男主張,後方車輛一路開遠燈讓他忍無可忍才會急煞急停,想要制止後車駕駛行為;他因同時觸犯公共危險與強制罪,經彰檢諭知緩起訴一年並已繳交1000字悔過書,主張行政裁罰不應將其視為惡意行為採最重罰則,有違比例原則。

花男還打比方,有人從背後用手指戳你一下,雖不會讓人受傷、卻會感到不舒服,如果連續戳了100甚至1000下,屢勸不聽,會不會因此動怒而出手制止,強調自己是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主張兩次急煞急停行為應分別依「無故驟然減速」、「無故於車道上停車或臨時停車」各罰款3000元、6000元。

彰化地院法官檢視國道警方提供之採證光碟影片後,不採信男子的說詞,認定花男在前方行車順暢情況下突然停在路中央,確實有警方與監理單位認定之違規事實;雖然檢舉人確實有開啟遠光燈行為,但法官認為發生行車糾紛應循合法蒐證或報警處理,花男大可減速讓後車先行通過事後再通報警方追緝開罰,違法的制止行為非屬防衛行為,故予以駁回。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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