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縣29歲陳姓男子不堪父親長期對母親家暴,前年為保護母親而持利剪刺死父親,事後陳男自首,但觸犯法定應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重罪,母親及阿嬤甚至赴警局替他求情,屏院一審認為情堪憫恕、也符自首要件,減刑輕判7年半徒刑,高雄高分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審,仍可上訴。
陳男是陳家長子,與母親、弟弟長年受父親家暴之苦,家人擔憂申請保護令會令陳父情緒更不穩,一直隱忍;2016年7月23日深夜11時許,陳父到妻子經營的羊肉店內無故辱罵她「偷藏錢」、「討客兄」(台語)等,並表示要與她離婚,且要將她趕出家門。
隔天凌晨陳父又在家中客廳罵妻,陳男見狀忍不下去想講公道話,反引爆父子激烈衝突,陳持菸灰缸朝父頭部敲打,接著拿起桌上剪刀刺向父親頸部,不料一刀刺到左頸動脈致死。
事後陳男向警方自首,連他的母親、阿嬤都替他求情,不過由於所犯殺害直系尊親屬最低刑期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檢方起訴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加上符自首要件,建請法院減刑;屏院認為,自首從無期徒刑降為15年徒刑,再審酌他為保護母親失手弒父,依法再減輕其刑,判7年半。
高雄高分院認定,陳男自正修科技大學畢業後,為照顧生病的母親放棄北部工作,返鄉在自家經營的羊肉店幫忙,沒有任何犯罪前科,案發後陳家與鄰里都提出陳情書,指陳素勤勉自持、孝順乖巧,請求合議庭輕判,足認陳男其品行尚屬良好。
不過防衛手段確實過於猛烈,已超過正當防衛、有殺人犯意,無法再減輕其刑,但他在犯後立即透過胞弟報警自首,並坦承殺害父親,犯後態度良好,且對於父親死亡深感愧疚,可見其犯後有深刻悔意;二審宣判維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仍判7年半。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