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運將指侵13歲女童 遭重判4年

簡姓客運運將在公車上指侵就讀國中的13歲女童,犯後又不見悔意,日前遭基隆地院法官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張穎齊攝)

簡姓男子平時擔任基隆客運駕駛,因經常看見年僅13歲、就讀國一的女童搭乘他駕駛的公車,見她涉世未深便藉故攀談,不定時會買零食和二手手機來討女童歡心,怎料卻在2014年暑假期間,居然狼性大發,趁車上都沒人時,對女童揉胸又親嘴,更用手指侵入她的下體。基隆地院日前判決出爐,重判簡男4年有期徒刑。

檢警調查,簡男有妻室,平日駕駛暖暖到七堵往返的班次車輛,見女童常常穿著制服搭乘他駕駛的車上下學,且長相清秀、年幼可欺,於是特地準備零時並購買二手手機來對女童獻殷勤,博取女童好感與信任。

2014年暑假某周日上午,女童一如往常搭乘該輛公車要前往教會,但簡男卻邀約女童陪他下班,等到下午簡男將公車開往瑞芳總站停妥後,竟色心大起,不顧自己已為人夫,不但撫摸女童胸部又親她嘴,手又不安分地伸進女童內褲裡,用手指侵入她私密處,直到女童喊痛才作罷,最後帶她去吃速食並返家。

女童事後感到心靈受創,向學校健康中心的護理師傾吐心事,才東窗事發,女童的母親得知後則氣炸,控告簡男性侵未成年少女,但簡男自始至終卻矢口否認犯行,堅稱是他們是兩情相悅。

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簡男明知道女童未滿14歲,涉世未深,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及性自主決定權均未成熟,欠缺完足的判斷能力,但簡男卻為了滿足私慾,在公車內指侵女童,造成對方身心健全與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且簡男始終否認犯行也沒有和家屬達成和解,未見悔意,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他4年有期徒刑。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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