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好的民主聖地呢?宜蘭縣政府8日擅自把救國團龍潭游泳池兩千多坪、市價約1.6億元的土地變更所有權人為「宜蘭縣」,事前完全沒知會也沒有溝通,還說是登記錯誤可以直接塗銷,把救國團氣到不行,10日召開記者會出示土地權狀、建物權狀、買賣契約書及政府公函等,並已向宜蘭地檢署按鈴提告。
「土地所有權變更這麼重大的事情,竟然可以不用經過所有權人知悉、了解、簽字、蓋章,然後『我家就變你家』?」救國團發言人黃振愷表示,宜蘭縣只憑代理縣長陳金德個人意志,就可以不經任何法定程序,擅自變更人民的土地所有權,漠視法律規定和程序正義,更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和財產權的規定。
黃振愷出示上面日期為「民國54年8月」的買賣契約書表示,龍潭游泳池13筆土地是救國團向私人購買。
他又出示民國93年宜蘭縣政府專案會議紀錄,上頭載明基於土地買賣契約書中買主為救國團,所蓋印信是救國團印信,代表人是救國團主任委員並蓋有私章,並無宜蘭縣政府印信及縣長職名章;且宜蘭縣政府主計室認定:「經調閱本縣民國53年、54年及55年之預決算書,並無當時本府有編列預算價購土地之情事」,因此決議將13筆土地登記為救國團所有。
黃振愷質疑,宜蘭縣府地政處一直宣稱「民國93年因為資訊不完整,才會讓這塊自始至終都屬於公有財產的土地,錯誤更正登記」,這是指當時公務員瀆職?縣長違法?還是只是政治語言,企圖蒙混事實?
「太扯了,我們看報紙才知道!」救國團秘書處處長鄭斐文表示,宜蘭縣政府此舉等同於掠奪人民財產,救國團10日中午已經向宜蘭地檢署按鈴提告。
陳金德對外宣稱當時救國團屬於國防部,登記所有權人是「縣有」,民國93年誤將這塊公有土地登記到救國團名下,如今只是回復原始登記;鄭斐文說,當時取得土地是為了國家公益任務,但因為救國團沒有法人資格,所以登記為縣有,之後轉型過程之中這個財產一直在使用,用途也一直符合規定。「就算財產使用有爭議,也應該訴諸司法管道,而不是一夕之間變更,這太扯了!這樣人民財產還有保障嗎?」根據土地法43條,救國團依法登記是有絕對效力。現在已經相隔一甲子,救國團好不容易找到土地權狀、建物權狀、買賣契約書、謄本以及政府公函等,顯示龍潭泳池土地確實是歸救國團。
(旺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