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姓男子與女網友發生性關係時,謊稱要啟用手機手電筒照明,卻故意啟動攝影功能,拍下性交過程,取得性愛影片後,以要散布為由,逼女方要與他再發生關係。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結,法官依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的妨害祕密、強制未遂2罪,判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但得提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
汪男2016年9月在「愛情公寓」交友軟體,認識被害女網友,10月將她帶回家發生關係,過程中汪騙女網友要使用手機的手電筒來照明,卻偷偷以手機的攝影功能,錄下2人性愛過程。汪後來為了與女網友繼續發生性關係,同年10月9日、22日,先後在租屋處用LINE與女網友聯絡,恫稱當初已拍下性愛影片,要求女方再答應發生關係,否則要將性愛影片傳送給她的友人。
被害人得知後,未接受性愛脅迫,馬上向警方報案,揪出汪男的惡行,檢方偵查後,將汪起訴。
北院審理時,汪當庭認罪,還與女網友談和解,並先匯出1筆2萬5000元給被害人,獲女網友原諒。法官認為,汪竊錄被害人身體隱私、性生活,且電磁錄影極易透過網路散布,可輕易重製、保存、傳送,與單純不雅照片比起來,犯罪情節較重,量刑不宜從輕,依妨害祕密、強制未遂2罪,判汪要執行11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不過,考量他有悔意,又已和被害人和解,應已知所警惕,因此宣告緩刑3年,但為使他牢記教訓,建立法治觀念,緩刑期間要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2場法治教育課。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