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擷取部分。(翻攝自《國立臺灣大學人事室》)教育部駁回管中閔的台大校長資格,認定管違法兼職台灣大獨董,事後卻被質疑是「雙重標準」,過去明明就有「先上任、再補公文」的情況。今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又說,相關法令已在民國105年(2016年)變更,「一定要」先簽產學合作契約、書面同意才就任,「管中閔還沒獲書面同意,怎可去兼任?」並稱自己沒有雙重標準。
但PTT上就有網友找出相關規定,上面「非常清楚」寫著: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應經『本校』書面同意,始得於校外兼職。根本沒有說到「產學合作契約簽完才能上任」的字句。
《批踢踢實業坊》上,就有非常好奇的網友去找了一下《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的資料,發現確實有「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這項打勾,但原PO認為「完全沒說,要簽了產學合作契約等才會就任,也可能只是了解之後台哥大與台大會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何時會建立好是台大跟台灣大的事,不關管中閔的事啊?」
後續的注意事項接著寫,「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應經『本校』書面同意,始得於校外兼職」,沒說是「產學合作契約簽完才能上任」、必須要獲得書面同意。原PO表示「若是 5/17 校長有書面回覆核准,完全是站得住腳的。所以徐國勇請問你把這些通通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是怎麼了?真心不懂啊!」
對此,網友們紛紛表示政府已經瘋了!「就是盲打,事實在前面也裝成看不到」、「法院就他們開的,你以為法律有用喔」、「別再說惹 小心皇上抄你全家」、「他要說給「想聽」的人聽啊,否則怎麼支持的下去…」。
管中閔《台灣大獨董職務簽辦表》:
一、106.5.2 管中閔送出『台灣大獨董職務簽辦表』,申請兼任106.6.14~109.6.13期間的台灣大獨董。
二、106.5.17 楊校長簽辦同意
三、106.6.14管中閔上任台灣大獨董
四、106.9.29 台大與台灣大簽定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10.2 台大正式函覆台灣大同意管教授兼任獨董並副本給管中閔。
(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