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今天發生大逆轉,一審無罪二審卻改判有罪,被判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不過馬英九之所以還可以上訴,必須感謝去年底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76》的修正,讓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只要符合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條件,仍然可以繼續上訴。
立法院去年11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76》修正,由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尤美女及蔡易餘三人共提。在修法之前,禁止輕罪及特定類型案件上訴到第三審。提案立委認為被告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之情形,人民就該第二審有罪判決,無法再循上訴管道進行救濟,顯然有失公平,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因此3人提案修法,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假如第一審法院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判決者。仍可以提起上訴。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