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情有可原」 她毒死前夫免入獄

桃園張姓女子離婚後仍與前夫同住,她長期受到前夫家暴、恐嚇等不當對待,3年前她以農藥將前夫毒死,然後打電話報警自首,一審將她判刑4年2月,但高院考量她犯罪情有可原,且如果令她入監服刑家庭可能破碎,將她改判2年、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55歲的張女和黃姓男子在2000年即離婚但仍繼續同住,黃男患有糖尿病和視網膜病變,久病又沒工作,三餐生活起居都由張女照顧,但他卻動不動就毆打張女,張女長期處於受家暴的高壓狀態,致其身心俱疲已有慢性和隱性憂鬰而不自知。

2015年2月3日因黃男嫌飯菜不好吃,向張女丟擲餐具,並嗆聲「要叫黑道去找小孩子要錢」,她自認忍無可忍,憤而在牛奶中摻農藥,黃男隨後倒地口吐白沫,張女受驚嚇呆坐在地上,1小時她看到黃男沒有動靜,才打電話向警方自首。

桃園地院依家暴殺人罪將張女判刑4年2月,案經上訴後,高院審理期間,她已結婚成家的子女到庭陳述意見表示,父親好吃懶做,也沒照顧他們,母親受的壓力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希望法官給母親一個機會不要關她,不能沒有母親。

高院認為張女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犯後已坦承過錯,深切表達悔意,且她的子女也願意原諒她,她的子女已因本案喪父,如再令張女入監服刑,她的家庭可能因此破碎而不完整,將她改判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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