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明定無正當理由跟蹤、尾隨他人,或以電話等電子通訊設備干擾影響他人等糾纏行為,警察機關得核發警告命令,違反者可處最高10萬元罰鍰。若有再犯,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防制令,違反防制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糾纏行為指無正當理由對特定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反覆或持續有監視、跟蹤、盯梢、尾隨他人、或使用電話等電子通訊設備干擾他人、濫用個人資料訂購貨品等行為,造成他人心生不安,足以影響正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條文明定,警察機關於受理被害人報案後應立即開始調查,對於現行實施糾纏行為的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勸阻或制止,並查證其身份。若在調查期間有明顯事實足以認定被害人有再受糾纏行為之虞,或被害人有受糾纏行為的急迫危險,警察機關得逕行核發警告命令,禁止行為人再為糾纏行為。
初審條文規定,警察機關調查認為有糾纏行為,可對行為人處3萬元以下罰鍰,但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若違反警告命令,可處行為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條文也指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警告命令,或處分後2年內再有糾纏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防制令。防制令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得聲請延長。違反防制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由於朝野立委對名稱及部分條文仍有不同意見,草案送交院會前仍須經朝野協商,才能確定最終法案名稱。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