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湯不慎心臟病發 家屬向業者索賠千萬遭駁回

劉姓男子到紗帽山一間溫泉餐廳泡湯,2013年10月10日凌晨4點多在大眾冷水池內昏倒,經送醫仍宣告不治,劉男的父母認為,業者並未安排救生員,若能及時CPR並供應氧氣可避免死亡,因而向業者求償1300多萬。士林地院審結,依法醫報告死因是心肌病變導致休克死亡,就算AED、氧氣筒正常使用也無法挽回一命,駁回死者家屬請求。

家屬指控溫泉美食館執行長等3人,在溫泉餐廳並無合格急救人員,氧氣筒無法輸出氧氣、更沒有配置AED,縱然事故發生時有急救鈴,但並沒有任何意義。當時若能施以電擊,並施以心肺復甦術,可以提高50%的存活率,業者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但業者則說,主管機關至今並未強制溫泉業者在現場配置AED、救生員,事發時,員工立刻將劉抬出溫泉池,並通知救護車,沒有浪費一分一秒,而且現場都有注意事項,提醒有心臟病的人不得入池。

法官則認為,依規定溫泉浴場業者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但並未規定配置合格急救人員,經解剖後,死因是心肌病變導致休克死亡並非溺斃,而且依照目前急救準則,氧氣的提供並非必要條件,難以認定業者有過失責任,駁回家屬的求償要求。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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