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母湯喔!兒省2000元停車費 卻害慘老爸

媒體報導,家住宜蘭的37歲男子W開父親的車到新北,將車停在中和某停車場後離開,累積了2000多元停車費。W不想付停車費,竟自以為聰明,利用停車場「機車30分鐘內免費」規定,隨手牽了一輛停在路旁的機車進停車場,取得票卡將汽車開走,結果害得爸爸挨告詐欺,但W犯行最後還是曝光,被依詐欺得利罪起訴。

● 法律教室:

行為人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乃係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收費設備詐欺罪。所謂「以不正方法」是指以類似於詐欺之不正當方法。又所謂「得財產上利益」,是指得到一定的服務或勞務。而所謂「不法」是指無正當理由之意。

本例中,W男隨便牽了一輛停在路旁的機車進停車場取得30分鐘免費之票卡,用來替代自己原本已停放多日應繳納二千餘元之票卡,顯然是以不正當之方法得到免費停車的服務而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收費設備詐欺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法條引用以刊登日期為準,欲了解最新法律規定,請來電詢問。】

(中時電子報)

文章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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