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前男友讓2女未婚生子 她罵「愛情騙子」為何判有罪?

林姓女子和李姓男友未婚生子,卻慘遭男友拋棄,事後她得知有其他女子面臨同樣遭遇,氣得在臉書PO文批李:「愛情騙子」、「讓兩個女子未婚生子,不負責任的男人…。」林女的做法不但沒讓男子得到懲罰,反而被對方提起民刑告訴;刑事部分,林女被判處拘役40天確定,基隆地院近日再就民事部分判她須賠償李5萬元,且要在臉書PO道歉啟事10天,可上訴。

法律評析

只要傳述有損他人名譽之事,就會成立誹謗罪嗎?當然不是,原則上只能是真實發生的事情,或當事人已經有做必要查證的動作,就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不會構成誹謗罪。不過,並不是真的事情就都能暢所欲言得對外傳述,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縱使所傳述之事實為真,但若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也是無法免罰的。

至於什麼是僅涉私德之事?又什麼與公共利益有關呢?實務上會以「言論的性質」和「被指責的對象」來做判斷,如果只是個人私生活領域之事(例如感情、家庭事件),且對象不是公眾人物或公務人員的話,就與公共利益無關。

就本案來看,林女的行為已造成李男名譽受損,即使所言為真,但李男畢竟非公眾人物,法官也認為私人間的情感問題不具公眾利益,就算李男真的讓二個女人未婚生子,也不能主張講真話而不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在民事名譽權受損害的求償上,只要所散播毀損名譽的內容為第三人知悉,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而散播,都需負被害人名譽受損害的賠償責任,因此雖然林女處境值得同情,李男的行為在現今社會氛圍下也大多不被接受,林女還是被判須賠償李男5萬元,法官或許也想藉此告誡民眾類似情形不能用不理智甚至可能觸犯法律的方式處理。

(中時電子報)

image_print列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