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詹姓男子販菜營生,他僱用一名女子協助賣菜,但卻在5年前趁機猥褻並性侵該女年僅12歲的女兒,少女母親得知後卻因迷信害怕被詹男「下符咒」不敢報案,直到少女老師發現後才通報警方,最高法院斥責詹男恃強凌弱、惡性非輕,將他判刑10年定讞。
案發當時就讀國中的被害少女,在2013年到2014年7月間跟隨母親,前往雲林縣某鐵路平交道附近的攤位賣菜,詹男見她年幼可欺,竟趁人潮稀少且少女母親不注意時,將少女環抱坐在他大腿上,隔著衣服撫摸胸部及腹部,經少女用力掙扎他仍不罷手。
隔年詹男移往南投縣擺攤,少女母親因她乏人照顧,仍勉強帶她上工,詹男藉故支開少女母親買菸後,帶少女到攤位後方廁所,伸手進上衣摸胸、掀衣舔胸,並指侵對方,少女因懼怕不敢反抗,詹男猥褻性侵得逞。
少女被性侵後,每次母親要帶她去菜攤她都會哭訴「不要去、不想去」,少女母親得知詹男惡行後,卻因家裡經濟不佳,仍需在詹男的攤販上班賺錢,且少女母親又深信詹男會用「符咒」,控制他們全家雞犬不寧,因此不敢聲張,直到校方發現才報警。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詹男為逞性慾、恃強凌弱、惡性非輕,判但考量他與少女父母達成和解並賠償66萬元,稍窺悔意,依對未滿14歲少女強制猥褻及性侵罪將詹男判刑10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