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消保處今日表示,交通部新訂《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旅客遺失台鐵、高鐵車票,若事後尋回,只要確認車票未經使用,可於搭乘日期1年內退費,最高可退原票價8成,新制待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
消保處表示,細讀《鐵路法》及《鐵路運送規則》後發現,即便有退票、運送遲延等事項的規範,但仍舊缺了「車票遺失應如何處理」的規定,因此當旅客發生車票的遺失的情形時,就算後來找回車票,也只能自己認賠。
消保處指出,本事項規定,旅客遺失記名車票時,可辦理掛失及退費或補發車票;遺失無記名車票時,需先向鐵路機構報備後,再購買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才能乘車,事後尋回車票時,只要經台鐵、高鐵查明該票未經使用,或未完成旅程,旅客即能於原乘車日起算1年內,向台鐵、高鐵請求退款,最高可以退8成。
消保處表示,在車票變更方面,旅客持有未經查驗的車票,經台鐵、高鐵同意後,可變更搭乘日期、班次或車種,而且第一次免收變更手續費。若旅客要退票,則應於車票有效期限內辦理,並支付手續費。
消保處指出,運送發生遲延時,台鐵、高鐵應即時將遲延事由通報給旅客,並於車站及列車上透過廣播等方式顯示,同時,有應對旅客負遲延賠償責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事項規範對象目前並不包括捷運及輕軌。
消保處表示,雖然按照規範,遺失車票最高可退費8成,但詳細退費比例仍待台鐵、高鐵自行訂定,也因為8成是參考日本法令規範而來,因此消保處有信心,台鐵和高鐵會照8成來退費。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