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利衝法》三讀 民代助理非法關說最高罰600萬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新法將各級民代助理納入「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並提高相關罰則;若以非法定程序請託關說,或是圖利本人或民代,可處30萬以上、600萬以下罰鍰,將自新法公布後6個月施行。此外,新法也將總統、副總統納入公務員適用範圍,自當選公告日起,就需要履行公務員利益迴避。

三讀條文明定,公務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本人或關係的利益行為,民代助理同樣不得對公務員或受其監督機關團體人員關說。現行條文只訂定不得有買賣、租賃、承攬等行為,新法則再加上「補助」及「其他具有對價的交易行為」。

政院版草案原本只將公費助理納入規範,但審查時有立委質疑,有些民代機構長久以來有「便當助理」,專門掛著民代名號在外喬事,若只限於公費恐仍有公務員利衝迴避問題。因此,朝野協商後條文,也將「受指揮兼監督的助理」納規。

罰則部份,若公務員沒有利益迴避,新法明定可處10萬至200萬元罰鍰,若仍不迴避將提高至15至300萬元,並可按次處罰;若如民代等公務員關係人涉及違法關說,罰鍰則由現行的10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改為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

新法也明定,監察院、法務部或政風單位,若要要調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事項時,機關、團體或個人有提供資料必要,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實說明,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拒絕可按次處罰。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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