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敏原食品增至11類 食藥署將強制要求業者標示

魚類、含麩質穀物等,是常見容易導致過敏食物,為避免民眾誤食,食藥署宣布將強制標示過敏原的食品,包含甲殼、芒果、花生、牛奶等共11類食品易導致敏原料及製品必須標示警語,新規定109年7月實施,違者最重罰新台幣400萬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4年起實施「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要求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大易導致敏原料及製品必須標示,但同樣易導致過敏的魚類、堅果類、含有麩質的穀類等則僅建議標示,缺乏法律強制力,因此106年12月首次預告修正草案,將強制標示的食物類別從6項擴大至11項,今天進行第二次預告。

食藥署規定,包含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類、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類、魚類,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共11類,其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製品,必須強制標示產品含有上述成分或本產品含有上述成分,不適合過敏體質者食用等警語。

食藥署表示,由於對魚類過敏的民眾並不會針對特定魚種才過敏,因此第二次預告將「鮭魚、鯖魚等五種魚及其製品」修正為「魚類及其製品」;將「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修正為民眾熟知的「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而原「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改為「堅果類及其製品」以及「芝麻及其製品」。

食藥署表示,新規定民國109年7月正式上路,屆時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或4萬至400萬元罰鍰。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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