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衝法通過 廉政署:減少公職人員利益輸送

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廉政署說,這次修法擴大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明確關係人請託關說禁止規範,另增訂配合義務及違反義務者之裁罰,可減少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公器私用或利益輸送機會。

廉政署表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2000年公布施行迄今已近20年,時空背景已與最初制定時已有相當差異,司法院大法官第716號解釋宣告本法相關規定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法務部經全面通盤檢討後擬具修正草案。

廉政署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1.修正公職人員之範圍,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規範;2.擴大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將與公職人員具有財產上及身分上利害關係者納入規範;3.明訂非財產上之利益定義,以資明確適用;4.修正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之規定;5.明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託關說之禁止規範;6.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7.增列受調查機關之配合義務。

廉政署說,利衝法修正旨在要求公職人員執行職務遇有利益衝突情事時,應避免瓜田李下,以減少執行職務時公器私用或利益輸送機會,並使防止利益衝突之手段更符合比例原則。

廉政署指出,本法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廉政署於6個月內制定施行細則並加強宣導,以利後續執行。

(中時 )

image_print列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