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刑訴法修正 複雜案件宣示判決無限期

現行刑事訟訴法第311條規定,「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但過去不分藍綠重大爭議案件都有延遲宣判的情況發生,有損當事人權益。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明定一般案件自辯論終結起二星期內宣判;合議庭案件在三星期內宣判;若案情複雜或有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官員表示,《刑事訴訟法》311條是司法院提出的修正案,主要是將宣示判決的期限法制化,過去不分藍綠的重大案件,包括扁案、林益世案都有遲延判決的情況發生,影響當事人的權益。為了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司法院才提出修正。規定一般案件自辯論終結起二星期內宣判;合議庭案件在三星期內宣判;若案情複雜或有特殊情況者,可以延長宣示判決日期,但條文中並沒有期限規定。

行政院發人徐國勇認為,新的規定使法院對於特殊情形的案件能有更充分的時間評議,有助提升裁判品質。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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