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宗:教育部給台大「拔管」函文很狡詐

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26日舉行「台大校長遴選案之法律問題剖析」座談會,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表示,法治國家要求國家機關或任何行使公權力者「做對的事情」,這是實體法上的要求;但同時也要「把事情做對」,這是程序法的問題。

26日座談會除了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昕、東吳法律系教授陳清秀不克前來,其餘5位來自各校的政法學者齊聚一堂,前司法院大法官廖義男擔任主持人。

李惠宗表示,他個人認為所有問題都不在管教授身上,但是台大遴委會沒有「把事情做對」,沒有揭露管中閔擔任台哥大獨董等職務,台大也不說,在程序上顯得不夠慎重。事件發展至此已經不是遴委會所能預想,當初未將程序周全處理,造成「愛之,適足以害之」的情事。

李惠宗也指出,看教育部5月4日給台大的函文真的很「狡詐」,從頭到尾都沒有駁回兩個字,也沒有提到這是個行政處分,也沒有說管教授不再有參選資格,可能有經過「高手」指導,他個人認為蔡明興董事長退出遴委會就好了。

(旺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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