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拔管函文 廖元豪:引用法條「刻意掐頭去尾」

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26日舉行「台大校長遴選案之法律問題剖析」座談會,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指出,教育部5月4日給台大的函文雖引用2005年《大學法》第9條修法理由「公立大學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監督責任」,但刻意掐頭去尾,沒提這段話的下文正是要遴委會加入教育部遴派代表和學者專家,讓遴委會免於封閉。換句話說,條文意味著教育部已經事前監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教育部不能錯解相關規定。

26日座談會除了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昕、東吳法律系教授陳清秀不克前來,其餘5位來自各校的政法學者齊聚一堂,前司法院大法官廖義男擔任主持人。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認為,依照《大學法》第9條,遴選委員會選出校長之後,由教育部聘任之,真正實質決定者是遴委會,教育部只是行禮如儀;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多是這種「委員會決議之後,以機關名義對外決定」的分工模式,像是訴願審議委員會、環評委員會、公投審議委員會、法官遴選委員會都是這樣。以民國96年相當著名的游錫堃入聯公投案為例,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當時的行政院長張俊雄再怎麼百般不以為然,也只能駁回游錫堃提的公投案。

廖元豪也指出,教育部5月4日給台大的函,引用2005年《大學法》第9條修法理由「公立大學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監督責任」,但教育部刻意掐頭去尾,未提這段話下文緊接著談到「遴選委員會其餘委員以教育部遴派代表和學者專家為主,讓遴委會免於封閉」。

廖元豪表示,教育部事前不監督,事後才拿著雞毛當令箭,引用有爭議的法律見解拒絕聘任,要求重啟遴選,這就是過度干預、越俎代庖,而且根本是錯解相關規定,對將來公立大學的遴選怎能不造成寒蟬效應?大學將會認為「教育部不喜歡的人,我們還是別選出來,免得被找麻煩」,這種兔死狐悲的心情,是許多大學對台大遴選校長事件感到不安甚至憤怒的原因。

(旺報 )

文章來源:李惠宗:教育部給台大「拔管」函文很狡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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