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城:教育部致台大函文 法界沒有人看得懂

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26日舉行「台大校長遴選案之法律問題剖析」座談會,東吳大學副校長兼法學院講座教授董保城表示,教育部說台大「違反正當行政程序」,他問遍許多法官和法界人士,沒有人聽得懂。今天台大當然有權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否則這個國家寫那麼多大法官解釋,所謂制度性保障和大學自治權利,不是形同具文?

26日座談會除了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昕、東吳法律系教授陳清秀不克前來,其餘5位來自各校的政法學者齊聚一堂,前司法院大法官廖義男擔任主持人。

董保城一開始就表示,台大校長人事案他完全有「臨場經驗」,他選過校長(政大)、當過校長遴委會委員(台北大學),也當過公司獨立董事,因此他了解每個環節;當初大學校長遴選從二階段到一階段,他也是參與修法的委員,參考的就是德國巴伐利亞邦《大學法》,「我們當時認為如果真正尊重大學自治,就要把權力往下放,落實大學學術自由。」

董保城說,《大學法》要求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後「聘任之」,是讓校長當選人取得執行教育公權力的公務員身分,教育部的聘任只是形式,如果不聘任,整個程序就白做了;何況《大學法》修法後,在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裡加入一定比例教育部遴派委員,就是讓教育部事前參與,教育部政次已經是遴選會一員,不應事後再指責台大遴委會違法。

教育部5月4日給台大的函,說台大「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董保城問遍許多法官和法界人士,沒有人聽得懂。他表示今天教育部只能用《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員服務法》或《刑法》及依前述法律所為的授權命令,做為法律監督的依據,而不是泛稱「難認與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相符」而不聘任管中閔,這是濫用合法性監督。

何謂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的內容,以及違反的話又有哪些法律效果,董保城說,學界實務界都沒有一致見解,他並反問教育部是依據哪一條規定要台大重啟遴選?

至於台大能不能行政救濟?董保城表示,行政院說教育部的函不是行政處分,「但我們認為它實質上是,這不是行政院說了算,」台大應視為「具有部分權利能力主體」,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如果不給大學救濟權利,這個國家寫那麼多大法官解釋,所謂制度性保障和大學自治權利,不是形同具文?」

(旺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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