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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為了抓姦偷偷錄音錄影?萬萬不可!

計程車司機外遇,妻子將錄音筆放在計程車上偷錄音,妻子因而獲得丈夫通姦證據,但自己也因妨害秘密罪被判刑。

●檢察官評析

刑法第315條之2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為了蒐集配偶通姦之證據,因而偷偷錄音、錄影,最高法院認為,這不是法律上之正當理由,仍構成該條之「無故」錄音、錄影。

最高法院見解(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認為:雖然夫妻負有忠貞之法律上、道德上之義務,但,仍不得監控他方之日常及社交活動,因此,不得藉口懷疑或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就認為可以恣意窺探、竊聽他方,以及周圍相關人士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分。故以抓姦為由,對配偶偷錄音、錄影,仍然構成該妨害秘密罪嫌。

所以,最好的方式,還是向警方報案喔!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本文由協會理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馮美珊提供)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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