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男子及林姓女友,與土地開發公司有房地、借貸糾紛,去年7月林擋下開發公司黃姓女職員去路,廖自黃身後潑硫酸,致黃全身32%嚴重灼傷,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廖、林;士林地院改依重傷害罪判廖6年6月,另林被依強制罪判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
判決指出,廖、林與土地開發公司楊姓負責人、黃姓女職員有房屋土地、140萬借貸等糾紛,廖心生不滿,去年7月6日將用來清洗魚缸的1瓶硫酸藏於車內,邀林女共赴開發公司等候黃女或楊男解決糾紛。
林、廖至北市民族西路187巷口,遇騎車外出的黃女,林擋在黃機車前,廖拿硫酸自黃女後方潑灑,黃被潑酸後棄車逃跑,廖追上再往黃身上潑酸,致黃女臉頸、胸部及四肢高達32%面積3度化學性燒燙傷,廖、林亦遭硫酸噴濺受傷,廖還丟下女友逃離現場。
事後廖到派出所清洗身上硫酸,並向員警自首,另留在現場的林女亦報警,並等候員警到場,警方依殺人未遂罪將2人移送士檢起訴。
法院審理時,廖辯稱只是一時起意教訓黃,沒有殺人故意,女友不知他帶硫酸,另黃女證稱,她與林女爭吵時,廖在旁沒說話,直接潑酸,法官認為,廖當時並無喊叫欲致黃女於死言論,另林案發時與廖站同側,亦遭硫酸波及受傷,認定林不知男友預謀潑酸,2人均無殺人犯意。
法官認為,廖僅因糾紛潑酸致被害人重傷,其身體、精神、經濟均受嚴重負擔,犯罪損害非輕,且廖、林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判處廖徒刑6年6月,林女判拘役50日,本案可上訴。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