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多明尼加大使涉貪未回國受審 逾追訴時效判免訴

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前大使王孟顯,被控涉嫌在任內利用購買座車機會侵占公款5780.62美元涉貪,一審判刑4年,王提上訴但未返國受審,遭高院通緝20多年,高院日前因王追訴權時效完成,判決免訴。

王孟顯政大外交系科班出身,頗有才氣,台美斷交時擔任北美司司長,多次陪同當時的外交部部長蔣彥士赴總統府報告,並歷任駐澳大利亞公使、巴拉圭、多明尼加等國大使,他任巴拉圭大使不久,因配合前總政戰部主任王昇外放巴拉圭,王改調多明尼加,並兼加勒比海地區4個國家大使,被媒體稱為「唯一的五星大使」。

判決指出,1990年5月,王因使館館長座車將滿2年,依台灣與多國外交互惠關係,可優惠免稅進口轎車1輛替換,擬購買凱迪拉克轎車。王洽商當地代理商報價,新車免稅價美金3萬1980元,函電外交部表示出售舊車價款足以抵付新車款,無需補助,外交部准其所請。

王透過在美國通用汽車總公司任職的兒子,依通用公司員工家屬優待辦法,以美金2萬6199.38元買下凱迪拉克轎車。同年7月,王以美金3萬2000元出售舊車後,款項匯給其子後,侵占所餘差價5780.62美元,至同年11月卸任退休前夕,被使館主事發現,才退還差額,事後調查局將王函送北檢起訴。

1997年7月,一審以王年事已高,只因一時貪念才誤觸重典,且侵占款項已如數返還,減刑輕判4年,褫奪公權2年,但王提上訴,高院審理期間,王因未到庭遭通緝迄今。

高院認為,王所涉貪汙罪適用修正前刑法追訴權時效20年,加計4分之1為25年,再加檢調偵查及一審審理期間,追訴權時效已在今年4月30日屆滿,依法判決免訴。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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