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崔姓老翁6年前娶陸籍妻子後,與4名子女鮮少往來,重病時唯有續絃妻子對他不離不棄,崔翁過世後子女奪產登記,但他早已立好遺囑,要將房子和存款留給妻子,老翁子女主張遺囑無效,桃園地院判後媽勝訴。
●法律評析
遺囑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等五種形式(相關規定請參酌民法第1190條以下條文),而其製作方式法條有嚴格的明文規範,若有要件欠缺的情形將可能致使遺囑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本案中,老先生C在遺囑製作的過程中,神志清楚、情緒穩定,並由老先生C親自陳述其所欲擬定之遺囑內容,並由律師依C的意思撰寫遺囑草稿內容,完成後再向老先生C一一確認,C確認沒有問題後再由律師重新謄寫到正式的遺囑上,謄寫完成的遺囑也要逐一念給老先生C確認,最後由老先生C本人自行簽名確認,二名見證人則應全程在場觀看參與遺囑製作的過程。
老先生C所作之遺囑其要件符合代筆遺囑,且內容和製作過程均係在合於遺囑人之自由意志下所完成,遺囑人C顯然是能暸解自己所為之法律行為,並依循法定要件完成遺囑之製作。
又依C所作之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其續弦的妻子,惟按民法第1144條及第1223條之規定為保障未獲遺贈的法定繼承人,仍應自C的遺產中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即特留分)給其餘未獲分配之子女。
遺囑的製作,本有其法律上明定應備要件,始得發生遺囑的效力,既然已有就自己的財產預作規劃的打算,則建議遺囑人徵詢過專業建議來完成遺囑訂立的程序,以確保遺囑後續執行的效力,才不會徒留遺憾。
(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