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吃套餐不給打包剩菜 檢察官:顧客有權打包

民眾到餐廳去吃飯,有時會遇到主餐吃不完需要打包的情形,而餐廳會在顧客進入餐廳時就主動告知用餐民眾「本店顧客所點選之主餐不得外帶」,這樣的告知合理嗎?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現在韓風吹拂韓式料理興起,有些韓式料理的餐廳的主餐套餐是由顧客點選,而3-4樣配菜與特定飲料是免費供顧客取用,但有些用餐的顧客一坐上餐桌,因各人喜好或其他原因,因此將無限取用的小菜配白飯吃飽了,而想打包吃不完的主餐。而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也指出按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依照此規定,顧客與餐廳間就主餐食物的部分,係以成立買賣契約為意思。所以顧客絕對有權可以主張要將主餐食物帶走,不管顧客是不是因為吃小菜吃飽了或其他因素。

而有些餐廳說法是「我們只是不提供打包的服務」,橋頭地檢署陳志銘檢察官也指出依消費者保護法地11到第12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所以服務生本來就不應該對每一位不特定顧客一進到餐廳就主張「主餐若食用不完,不得外帶」,及「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所以消費者自然有權利主張請餐廳將食用不完的主餐食物打包帶走。

因此民眾到各種付費點主餐,小菜可以吃到飽的店,可以安心小菜吃到飽,主餐是可以打包帶回家的。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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