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余姓男子與劉姓女子分手後,他想要與對方聯繫未果竟加以恐嚇,前年他酒後持槍到劉女工作的釣具行,要求王姓負責人打電話給劉女,王男拒絕就遭他開槍射擊,腹部中彈所幸送醫後倖免於難,最高法院考量余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將他判囚8年6月定讞。
48歲的余男與劉女同居期間,他因經常對劉女拳腳相向,法院核發保護令命令他不得與劉女接觸,且不得到她的工作處所,但余男無視保護令的禁令,因劉女拒絕與他聯絡,他傳簡訊「不見棺材不掉淚」「要死不是沒有機會」給對方加以恐嚇。
2016年6月17日凌晨,余男酒後持槍到劉女工作場所,要求負責人王男打電話給劉女,但王男遲未撥打電話,6分鐘後他心生不耐,認為王男因維護劉女而對之敷衍,竟掏出槍朝王男射擊,致其腹部穿刺傷,送醫急救後撿回一命。
台南高分院認為余男漠視法院保護令,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所為誠屬可議,但考量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得對方原諒,犯後態度並非不良,將他依殺人未遂等判處8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