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子翁仁賢前年除夕夜趁一家人圍爐時縱火,造成至親和無辜看護6死4傷,歷審都將他判死,但最高法院認為傷者是否為救火時受傷?翁男有無持刀追砍家人?事實有待釐清,由於案關死刑重典,為詳實周全並昭折服,因此發回高院更審。
52歲翁仁賢前年2月7日除夕夜晚間,趁一家16口在龍潭三合院老家吃年夜飯時,朝團圓桌潑汽油點燃打火機縱火,活活燒死行動不便的8旬老父母、台籍看護、姪媳和姪子,5人焦黑程度連親人都認不得,而當時受有90%燒傷的姪女,也在1天後傷重不治。
一審將他判死後,高院審理時,翁男向法官表示,案發前4到5年,他就已經計畫要殺死家人,因為這是幾十年的怨跟痛,但因為太複雜他不願意詳細回答,他是有計畫性犯案,就是要將吃年夜飯的家人燒死。
律師主張翁男有教化可能,要求重新進行精神鑑定,律師說還說,翁男「蠻可愛、很有趣」,應該判無期徒刑,讓翁男「生不知死」為自己犯行付出代價,但蒞庭檢察官反問,翁男非常殘忍地執行6人的死刑,且犯後豪無悔意,難道不該將他判處極刑嗎?
高院審理後認為,翁男為了在最短間殺害全家滅門,選擇除夕夜晚上全家返回老宅齊聚時犯案,他還利用老宅餐廳只有一個出入口的特點,在入口往內潑灑汽油縱火,有親人急時逃出倖免於難,翁男還持開山刀追砍,可見他的心態凶狠、泯滅人性、令人駭異。
高院指出,翁男犯後不僅沒有絲毫愧疚之意,更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惡劣至極,且精神鑑定結果,認為他沒有教化及再社會化可能,如果不處以死刑,不足以撫慰死者屬失親之痛,及表彰社會正義,因此將翁男判處死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