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議員陳光軒婚外情二審判刑2月

民進黨籍苗栗縣議員陳光軒被控與已婚越南籍阮氏女子發生婚外性行為,事後阮女及其賴姓丈夫先後告陳妨害性自主、妨害家庭,一審苗里地院判陳男無罪,但台中高分院法官檢視兩人的LINE談話中提及「你在你的車子裡強姦我」、且陳男未否認,認定已觸犯相姦罪,改判他有期徒刑2個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阮女經營的店因遭人鬧事,2015年尋找陳男協助處理,兩人因而結識,陳明知阮女為已婚身分,3年前的11月間某個晚上約阮外出,兩人並於苗栗縣苗栗市玉清大橋上發生車震。

但阮女事後反悔,對陳男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遭苗栗檢方以不起訴處分。巧的是,該不起訴處分書寄到阮女住處時遭賴男發現,賴憤而提出相姦告訴,苗栗地院審理後認為無具體事證證實兩人發生性關係,判陳男無罪。

此案經上訴,二審法官檢視阮女提出她與陳男LINE通聯記錄,內容提及「那天在車子裡你對我做那種亂來事,我到回來就打算去告你」、「你對我做那種不應該做的事,就是傷害我」等對話;陳男則回「妳當時也沒有不願意,事後覺得不甘心」、「我太太昨晚已經知道,到現在都在崩潰,妳開心了」等語,認為兩人確實有發生性行為。

判決指出,陳、阮的行為對賴男及其家庭傷害很大,且陳男至今未與賴達成和解賠償,審酌他身為縣議員及其家庭等狀況,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

(中時 )

image_print列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