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遊覽大客車司機違規停靠在逢甲商圈路旁,在路口指揮交通的1名義交,上前勸導未果,持手機拍照存證,林男心生不滿竟下車開口辱罵,並嗆「你憑殺小」,還重力拍落義交的手機,林男開離由纜車前還再飆罵,案經路人報警。台中地院依妨害公務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在106年12月15日晚間6時許駕駛遊覽大客車,在中市福星路及逢甲路附近路旁停靠,讓乘客下車後仍未駛離,1名穿著義交警察制服在路口指揮交通勤務的義交,上前勸導。
該名義交說,遊覽車違規停靠讓乘客下車後,他趨前請林將遊覽車開離,林在車內不耐煩地回應說:「好」,但持續滑手機仍不開走,他拿手機要拍照,林即下車以手重拍落手機、辱罵,還說「你憑殺小」;林男駕車離開前未關車門,再度辱罵。當時一旁公車站多名乘客在場,有人向警方報案,並有人出面作證,而林男則辯稱是不小心碰觸義交的手機,導致掉落。
法官以刑法所謂公務員包括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與公務員任用法或公務員懲戒法之公務員沒有關聯,該名義交是中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隊員,穿著義交背心及拿指揮棒在場指揮交通,屬於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而將林男依妨害公務、毀損等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