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提告觀光局討利息敗訴

復興航空公司前年11月,無預警停航後決議清算解散,因積欠停航前桃園、台北等5個機場航空站兩個月的機場服務費,經交通部觀光局發函催繳欠費和遲延利息,復航繳清後,認為給付遲延利息構成公法不當得利,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觀光局返還1414萬多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並未構成公法不當得利,提告無理由,判決敗訴。

復興航空2016年11月22日,無預警停止所有航線營運,並在召開董事會後決議解散清算,因復航積欠解散前兩個月,即同年10月和11月的桃園、高雄、台北、台中和花蓮等5個機場和航空站的機場服務費,共2793萬多元,觀光局因此發函催繳機場服務費和遲延利息,並就未給付部分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復航如數繳清機場服務費後,不服得依「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要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遲延利息,因此提出行政訴訟,但起訴後又繳清遲延利息,改請求要觀光局退還利息款1414萬5861元。

北高行審理後,合議庭認為,觀光局的催繳通知具行政處分性質,有關處分迄今並未被撤銷或廢止,也沒有失效情形,依行政程序法效力還繼續存在,復航應該要以「撤銷訴訟」來提告,本件提訴要求返還,自始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復航提告沒有理由,判決駁回。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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