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業者溫室氣體減量 環保署訂獎勵辦法

為了獎勵業者在未來被納入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前能夠持續減量,環保署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7條規定,以全廠總排放量絕對減量的原則,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草案》(效能標準草案),並修正原已發布的《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用鼓勵的方式推動國家減量目標。

修法的重點是獎勵國內大型業者,在被納入總量管制前、持續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而減下來的排碳量,則可做為未來實施總量管制的抵減量,有利於企業的發展。至於環保署的目的,則是希望排碳大戶積極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環保署表示,《效能標準草案》內容共計4項,包括適用對象、計算範圍及計算方式等,其中適用對象為全廠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第1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排放源,計算範圍則為全廠設施年排放量。

首次申請者的效能標準為申請年度前3年的年排放量平均值,再次申請者的效能標準則為前次申請通過的年排放量,業者如能逐年降低排放量,可依《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申請獎勵額度。

環保署說,《效能標準草案》獎勵全廠減量的業者,是絕對減量的概念,執行上更容易,也呼應國家長期減量之目標。另同步修正《效能標準獎勵辦法》,增訂因關廠、停工、停業、歇業等因素導致減量者,不得申請及增訂獎勵額度計算公式等規定,以期促使業者於總量管制前持續減量,協助能源及製造部門達成階段減量目標。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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