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會籲高階主管納責任制 勞部:審慎研議

台北市美國商會今(6)日公布《2018台灣白皮書》,建議以薪資和職務作為劃分,將高階白領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以免受到工時及加班費的限制。勞動部回應,現行84條之1是採用公告工作者的方式進行,而非依照職務或薪資,這部分還需要經過社會討論,審慎研議。

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周正常工時40小時,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另外更有雙周、四周、八周變形工時與責任制工時,當勞動部公告行業與工作者納入後,可有更多工時彈性,責任制工時則是其中彈性最大的制度,可不受工時限制。

美國商會白皮書中建議,薪資達中位數2倍以上,或達同一雇主全體員工前15%,應納入責任制工時,不受加班費等限制影響,也建議修改出勤記錄規定,讓勞工自行決定工作時間與地點。

勞動部指出,勞動契約分僱傭、承攬、委任3種,僅有僱傭關係受《勞基法》規範,部分高階經理人如總經理等,與董事會的關係是屬於委任,本就不在《勞基法》規範中;至於特定高階技術人員納入責任制,現行已有資訊服務業、法律服務業等高階主管納入,倘若要新增納入,需依照程序召開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進行討論。

「現行有些彈性其實已經存在」,勞動部政次施克和回應,像是出勤紀錄記載方式不一定只能以打卡,也無規定打卡要回公司;目前第84條之1的審議是針對某行業的部分工作者,如果要改由薪資訂定,行政程序該怎麼做,這些專門技術人員是否都贊成,都還要經過社會討論,內部也要進行法治研議。

勞動部說明,責任制工作時間可不受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的工時限制,例假日及休假不受7休1等規範,但並非工作時間毫無限制,或全然沒有例休假,且雇主仍應準備出勤紀錄;《勞基法》是保障勞工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基本大法,美國商會所提建議,將於兼顧勞資雙方權益下審慎研議。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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