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飛來「豔福」真幸運? 小心惹禍上身逃不掉

隨著社會多元發展,性觀念日趨開放,男女情慾世界本屬私人感情領域,縱有逾越道德界限,亦多不在法律規範領域,然近來多則新聞諸如「她全裸醒來『身旁躺2男』‧提告性侵、結果超展開!」、「劈腿女玩3P怕露餡‧控2男性侵反吃誣告罪」、「二夜情他失約,女誣告性侵判刑」等此類報導,常引起輿論廣泛熱烈討論。

上述情狀有謂之為「假性侵案件」,意即原本雙方是合意進行親密行為,但一方常因事後「遭男友(或配偶)發現」、「對方態度冷淡」、「性交易價碼有落差」、 「自覺吃虧心有不甘」等情緒、情感甚至金錢糾葛或其他不明理由,然後就認為自己當初並非於自願而據以提告。 然而,「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如二人以上共犯或以藥劑犯之等)更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刑責可謂相當之重,又此種犯罪多屬「密室犯罪」,行為發生地多在私密空間,少有加害或被害以外之人,要認定是否有「違反被害人意願」,除雙方各執一詞外,常無直接證據可供取捨,以致事實認定不易,裁判者僅能透過調查其他間接證據來認定犯罪是否成立,所以,常在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可以看到「服務生作證稱二人進出旅館神情自若,狀似親暱」、「事後頻繁以通訊軟體互傳情意、打情罵俏」、「監視器影帶顯示被害人行走正常,不似酒醉或遭人下藥之情狀」等多重理由認定一方指訴與事實不符,甚者,亦有另一方提出性愛影帶證明雙方當時兩情相悅來打臉對方指控情事,故有網友戲稱「應事前簽立性愛同意書」、「自備行房紀錄器」、「寧可被判妨害秘密(偷拍),也不要遭人入罪(誣告)」,顯得格外諷刺!

檢察官基於客觀性義務,對於被告有利或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處理真正性侵案件自應遵守性侵害防治法等法定程序,嚴密保護被害人,縝密蒐證將加害人追訴處罰,以維公義;遇有假性侵案件,亦應深入調查,還原事實,讓無辜被訴之人得以洗刷罪名免去無妄之災。就以本文首段的幾則新聞為例,對那些遭人誣陷指責的「假加害人」在歷經性侵被告的訴訟過程中,不僅要承擔訟累之苦,在當今此等社會氛圍之下,更要面對他人指指點點、異樣眼光,嚴重影響其個人名譽、工作、生活等,前陣子馬姓藝人慘遭女演員栽贓誣告,苦背性侵罵名,甚至萌生輕生念頭,慶幸最後沈冤得雪,即為一例。也正因如此,此等經還諸「被告」清白,甚至認定誣告犯嫌明確法辦「告訴人」之假性侵案件見諸媒體,常常是大快人心,除掌聲肯定檢察官抽絲剝繭、釐清真相外,更大加撻伐濫告行為浪費社會資源。只是,當被告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有時司法機構又會遭指責僅以「告訴人前後指述不一」、「被害人未能大聲呼叫或即時咬傷對方」、「被害人未明確表示拒絕」等其中之單一理由認定犯罪不成立,認為司法人員未能保護受害人,得心證理由違反生活常情、脫離人民感情,甚至抨擊「恐龍裁判」,實則案件之犯罪行為成立與否,均是綜合全案所有事證,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予以充分評價所得出之結果,絕非單一取證或恣意認定,這樣的指控斷章取義、以偏概全,似顯偏頗,有失公允。而且司法官能夠本於客觀證據認事用法,不畏懼一般人多有同情「性侵被害者」而先推論有罪的壓力,還原真實,減免冤獄,此乃保障人權,實現正義的具體表現,更應該得到大家的肯定與支持。

最後在此呼籲,切勿為逞一己之私,即憑空捏造事實誣指他人犯罪,如此不但浪費司法資源,更是構人於罪讓對方有誤陷刑事追訴之風險。雖然「誣告罪」構成要件嚴格,但若成立犯罪,其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判刑後依法是不得易科罰金,這種行為必須付出相當代價,真的是損人不利己,得不償失!亦請社會大眾勿讓濫訴濫告案件癱瘓司法,讓珍貴的司法資源作有效合理的運用,以實現司法正義,保護真正被害人。

(本文由協會常務理事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提供)

(中時電子報)

image_print列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