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台大校長遴選採雙重標準 教育部:子虛烏有

台大9日召開校務會議,校方代表在會議中表示,針對校長遴選爭議未解,不排除提釋憲,教育部則發布新聞稿回應,呼籲台大及台大遴委會注意,應盡速重啟遴選的責任及依法行政。

台大校方在校務會議上表示,教育部對陽明大學及台大的作法不同,即在校長遴選過程與結果出現「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教育部澄清,針對遴委會委員與校長候選人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職務之情形,面對兩所公立大學,外界直指教育部未採取相同標準加以審核,顯然是臆測而非事實。

教育部強調,陽明大學校長遴選程序中,確有召集人與候選人於遴選期間同時任同一公司(獨立)董事職務之關係,係於教育部聘任後始經揭露,但教育部知悉後,即在今年5月7日及17日二度函請陽明大學查明實情,未來會以處理台大校長遴選案程序面要求之相同標準審視後,依規定辦理。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台大在6月4日送達的訴願書理由中,亦提及教育部於陽明大學案採差別待遇。由於二案發生時間接近,遴選過程資訊未揭露情形,有相同亦有部分差異之處。基於《訴願法》第81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具有得視事件情節逕為變更決定之權限,為期依法行政,台大訴願書所提意見,未來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有所權衡,並依法做出決定後,教育部會依訴願決定情形審慎處理。

教育部也強調,自5月4日請台大儘速重啟遴選程序,迄今已逾1個月,「這是教育部依適法性監督所進行的程序要求」,而即便是行政處分,《訴願法》第93條規定,亦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更何況〈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18點規定,「校長當選人因故無法就職時,由原校長職務代理人代行校長職權,並由原遴選委員會重新辦理遴選事宜。」教育部呼籲台大及遴委會注意遴選責任與依法行政。

(旺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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