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遭指佔用廁所 筆戳獄友眼睛 判刑1年5月定讞

台北監獄服刑的陳姓男子,前年不滿同房的張姓獄友指責他佔用廁所,持原子筆朝張男眼睛戳去所幸未戳瞎,最高法院考量陳男因未獲獄方即時處置,一時氣憤行凶,且犯後被害人不願追究,有情堪憫恕之處,經減刑後依重傷害未遂罪將他判刑1年5月確定。

因殺人未遂罪遭判刑6年確定在台北監獄服刑的陳男,與張姓男子為同房獄友,2人平日交情不錯,前年5月10日晚間,他不滿張男不斷制止他說話,還指責他佔用廁所太久,他於是按鈴報告獄方,請求立即調房與張男隔離。

由於獄方遲未處理,陳姓男子一時氣憤,持原子筆走到張姓男子背後,右手扳起張男頭部,左手持原子筆朝張男眼睛方向戳擊,但只戳到張男右眉,且因用力過猛,原子筆當場碎裂。

張姓男子遇襲後用手遮臉倒地掙扎,陳姓男子不顧其他獄友阻擋,又持保溫杯毆打張男,直到監所管理員到場才住手,張的雙眼結膜下出血、右臉挫傷。

高院審酌案發前陳男就對張姓男子有所不滿,但並未立即暴力相向,而是在通報獄方未獲即時處置後才施暴洩憤,且張男也表明撤告,陳男的犯行有情堪憫恕之處,減輕其刑後將他判處1年5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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