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義氣是什麼? 助陣圍勢打人該當何罪

阿明(化名)為一社會的新鮮人,平時沒事總喜歡跟朋友們一同廝混,某日阿明下班後與朋友在釣蝦場閒聊,接到朋友電話有感情糾紛找他助陣談判。阿明到場發現對方20多人都帶棍棒,阿明擔心真的打起來想走,又想到若臨陣脫逃會一輩子被朋友看不起。猶豫之間,一輛深藍色轎車開進加油站加油,一個帶頭的突然大喊「上阿」一群人失去理智抄起手上傢伙就猛砸車子,把駕駛被打死,阿明才跟著大夥一哄散。後來看新聞報導才知道帶頭的人認錯對象,誤殺了無辜路人。阿明雖然沒有拿棍棒打人,但是他忘情吶喊的樣子被加油站的監視器一清二楚錄了下來,遭檢察官傳喚調查。

律師分析

近年來台灣社會新聞時常發生,青少年族群間偶有糾紛相約談判,雙方為了比氣勢,比排場,即以「義氣」為號召,不少正值血氣方剛的青少年為了相挺抑或是同儕壓力而前往助陣,不少人出於投機心理,認為自己只要出面不出手,一方面可以賺取「義氣相挺」的人情,同時也不會構成刑責。

然而,目前法院實務對於共同正犯之認定,採取「主觀客觀擇一標準說」,只要主觀上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或是客觀上有做構成要件行為,就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依照共同正犯之法理,也就是說要對全部行為發生的結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的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行為當下才發現彼此都有犯罪的意思也可以。犯意聯絡的達成也不以明示(明講出來)為必要,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就如同本案中的阿明,雖然原本只是單純去湊熱鬧沒有打人的犯意,然而在群眾煽動之下忘情投入加油吶喊,就很有可能被認定與其他人達成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

至於,共同正犯要負責的部分,則以犯意聯絡範圍為限,超出犯意聯絡的部分原則上不用負責,不過如果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的加重結果,雖然超出原本犯意聯絡的範圍,但若是在客觀上得以預見的情形時,仍須負責。

以本件群毆事件為例,阿明以及大多數人原先的犯意聯絡雖僅止於傷害,當中卻有人持棍將被害人打死,這個死亡的結果固然超出阿明的犯意聯絡,然而在持棍棒的群毆事件中,參與者客觀上應可預見,若被害人遭棍棒攻擊頭部或要害,可能會發生傷重死亡之結果,因此,本件中縱然阿明未實際下手,但仍可能還是要背負傷害致死的罪責。

在此奉勸青少年朋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切勿為了逞一時義氣,而賠上自己大好青春。夜路走多總會碰到鬼,常做遊走在法律邊緣的事,一不小心就會觸法。暑假即將到來,切莫因一時失慮而斷送大好前程。

(本文來源: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李善植律師提供)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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