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藥不報最高罰30萬 食藥署公佈294項必「藥」清單

為了避免民眾健康因「缺藥」而受到影響,衛福部食藥署在參考世衛WHO、以及國內實際狀況後,今公告294項「必要藥品清單」,藥商在可預期的情況下,若發現某藥品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時,必須提前6個月通報,不可預期情況則需1個月內通報,違者最高開罰30萬元,食藥署也會立刻尋找替代藥物,或採專案製造或進口來因應。

食藥署在2016年底,首次公告311項必要藥品清單,包括各種必要的麻醉劑、抗癌藥、血液藥物等等,2年下來,食藥署在參考世衛WHO,並請專家評估國內用藥情況後,今二度公告新版本,新版本共計新增8項,以及刪除25項,最終清單從311項修改為294項。

食藥署簡任技正陳可欣說,新增8項藥品中,有3項屬於抗感染的抗生素,3項為和降血壓、貧血有關的血液用藥,1項為破傷風疫苗,1項為治療包括橫紋肌溶解症的電解質平衡藥物。

陳可欣強調,必要清單之所以會有進有出,是考慮到有些清單以外的藥品,在近年才陸續拿到藥證,此外,也有一些原列於清單內的藥品,廠商因故不再製造或進口了,所以才會做出修正。

食藥署公告的294項必要藥品,藥商在可預期的情況下,若發現某藥品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時,必須提前6個月通報,但若像是發生天災等不可預期的狀況,導致製造和輸入出問題,則必須在該「不可預期的狀況」發生後的1個月內,通報食藥署。一旦違反規定,食藥署會先公佈藥廠或進口商名稱,若為累犯、或情節重大者,則會依《藥事法》開罰6~30萬元。

陳可欣說,只要發現有缺藥問題,食藥署第一時間會召集專家開會,討論是否有替代藥品可用,若沒有,便會啟動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計畫,確保國人用藥權益。

(中時 )

image_print列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