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菸文創大樓從去年11月到今年2月,3度遭歹徒開槍3次,檢方日前先起訴去年11月1日犯下首起槍擊案的槍手翁啟源、共犯林韋丞2人,另今年1月19日發生的第2次槍擊案,在押嫌犯林志遠供出是受在逃的嫌犯王永霖指使,台北地檢署20日指揮刑事局拘提王嫌到案後,以王另涉毒品案,仍有共犯未落網,有逃亡、串證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 台北地院晚間開庭後裁準羈押禁見。
今年1月19日,松菸大樓大門候車處遭歹徒持蠍式烏茲衝鋒槍連開3槍,38歲槍手林志遠當晚被逮。
林志遠到案後被羈押禁見至今,他日前被提訊時供稱是受幕後指使者王永霖教唆開槍,北檢隨即指揮刑事局偵一隊進行搜捕,20日將王嫌逮捕到案。 檢察官訊後聲請羈押禁見,北院晚間開
庭, 法官裁準羈押禁見。
北院指出,被告經訊問後否認犯行,惟有卷內證據可稽,足認被告共同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嫌、同條例第12條第1 項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嫌及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重大。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嫌為無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為避免遭查獲,以友人名義租屋居住,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本件尚有共犯「麥生」未到案,且被告今日供述內容與共犯林O遠亦有不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惟依卷內證據尚難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併予敘明),本院審酌本案之罪質、偵查進度、對社會秩序之影響、兼衡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之人權保障,認本案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07 年6 月20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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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