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位於新北板橋民族路4筆土地,當年是交通部將原本要給中廣前身的「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的補助費及補償戰時損失,換算成土地價值才給付,意即是中廣有付錢買賣得來的土地,主張是「作價給付」,有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提起行政訴訴訟要確認土地是中廣有付錢才取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21日認定本案是屬於私權糾紛,裁定移轉給普通法院的台北地院民庭審理。
中廣板橋民族路4筆土地,交通部1985年間移轉和分割所有權給中廣,起因是政府由當時的「國防最高委員」決議,將原應給中廣前身的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的補助費及戰時損失補償,才換算成土地價值給付。
中廣主張,因當牛對日抗戰勝利後,相關文件在兵荒馬亂之際都不及攜出,才會發生政府核准中廣接收土地,卻遲至1985年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故相關收回函令,是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雙方間就土地有定出買賣價格「作價轉讓」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因此要求判決確認兩造間對於土地,是有定出買賣價格,作價轉讓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中廣1985年間,從交通部移轉和分割取得新北市板橋區民族段四筆土地,是因政府(當時由國防最高委員決議)將原應給予中廣前身的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的補助費,及戰時損失補償,換算成土地價值給付,等同中廣付錢買賣才取得土地,本案屬私權爭執,不是公法關係,應由民事法院審判,裁定移轉有管轄權的台北地地院民庭審理。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