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病人至中華民國領域外接受器官移植後,於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將移植之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提供給醫院,醫院並應完成通報,醫院、醫師或病人若違反上述通報規定,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但國內醫院完整通報比例僅21%,且未見衛生福利部依法裁罰。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為瞭解衛生福利部有無善盡主管機關之責,申請自動調查。
監委表示,根據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提供國人赴境外移植資料,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共有22家國內醫院通報141例境外移植(腎臟126例、肝臟15例),有135例前往大陸,為最大宗器官來源國。其中完整通報的僅有30例,近80%皆未完整通報,且未能依法提供國家、醫院名稱及醫師姓名,使境外移植通報制度形同虛設,甚至恐使我國淪為國際黑心器官移植之共犯。
監委表示,又據衛福部函復,迄今尚未有因違反境外移植通報義務而受罰案例,但該部提供表單數項欄位竟有80%填寫「未知」、「不詳」等明顯違反法令規定情形。究竟衛福部對違反通報規定之醫院、醫師或病人有無落實稽查及查處作業?登錄中心、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福部如何勾稽與查處境外移植資料?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法雖受國際器官移植及人權組織稱頌,但是否確實執法並有所成效?事涉我國國際形象及人權承諾,將進一步調查相關問題疑義,藉以釐清主管機關有無依法行政,以維護人民健康權益。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