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營電廠涉「聯合行為」 台電求償92億元敗訴

公平會調查星能等9家民營發電業者,認定一致拒絕調降台電購電費率,涉及「聯合行為」,因此重罰60億700萬元,但處分遭行政法院撤銷。台電因此另提民事訴訟指星能、國光、森霸3家電廠聯合籌組協進會,達成拖延協商,讓台電長期承擔過高的不合理購電費率,求償92億4100萬元並刊登判決書,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台電敗訴。

台電提告主張,七零年代因電源開發受阻,經濟部決定開放民營電廠(IPP),由民間設置台電未能即時興建的裝置容量,減緩供電壓力。台電分別與3間電廠訂立售購電合約。

後來因燃料成本上漲,台電2007年間與3家民營電廠,針對「燃料成本費率調整」協商,達成同意先修訂燃料成本調整機制,由原合約按「前一年台電天然氣電廠平均熱值成本」調整,修訂為按「台灣中油公告的發電用天然氣平均熱值成本」,以即時反應天然氣價格變動。

台電指出,當提出請求協商調整資本費時,3家電廠竟與其他同業聯合以籌組協進會、多次集會交換意見及分工、達成拖延協商,一致拒絕調降容量費率,遲至2013年間雙方才達成修約合意,導致台電長期承擔過高的不合理購電費率,且9家電廠的聯合行為已遭公平會裁罰。

台電認為,星能等3家民營電廠為特許事業,因強制締約必須向電廠購電,具有相當獨占力。但電廠違反承諾,聯合拒絕依協商修正合理購電價格,違反公平法,應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等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北院認為,就經濟、經營管理實質而言,3家民營電廠是台電發電及供電體系中一環,與台電間實已構成一個單一經濟體,彼此在保證時段不存在競爭關係,且保證時段與非保證時段的能量費率,並非同一市場,各IPP業者非保證時段能量費率縱有競爭關係,也不會使保證時段電價產生競爭。

且依協商會議記錄,內容並無雙方合意調整購售電合約中,容量電費關於利率影響的資本費率等文字,因此判決3家電廠不用負賠償責任。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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